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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Lawyer blog
  • 工程出问题,责任要连带; 高空坠物,邻里担责 2015-10-20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本条是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本条一方面规定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另一方面规定了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他责任人”,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 高度危险作业,承担责任明确 2015-10-20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条是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我国关于高度危险责任法律体系主要是由《民法通则》对高度危险责任作一般规定,其后《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和《电力法》等对相关的高度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包括使用民用核设施、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和从事高压、高空、地下采掘等高度危险...

  • 环境污染事件,承担责任明确 2015-10-20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侵权责任法》所指的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因污染者的行为污...

  • 医闹行为应停止,理性维权受欢迎 2015-10-20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是关于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诊疗活动是把“双刃剑”,如果患者平安无事、康复出院,患者及其家属会对医生感恩戴德,一旦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患者家属会认为是医生不尽心尽力,最终反目成仇。所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既要考虑患者作为诊疗活动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保护,对患者认真负责,充分告知医疗风险,要求患者配合诊疗活动;另一方面,由于诊疗活动的局限性、未知性和高风险...

  • 患者也是消费者,过度检查不可取 2015-10-20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的规定。不必要的检查,也就是媒体和公众比较关注的“过度检查”问题。“过度检查”最先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是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6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过度检查”,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医学伦理学界把它称之为“过度检查”。“过度检查”不仅是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活...

  • 患者也有隐私权,泄露隐私要担责 2015-10-20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是关于患者隐私保护的规定。所谓隐私,是自然人不愿向外人披露的私人生活信息。隐私是无形的,是精神性人身要素。隐私保护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受让人侵犯、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属于隐私的私人生活内容非常广泛,从家庭成员、社会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婚恋史等,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关于隐私...

  • 医疗器械出问题,患者索赔有依据 2015-10-20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本条是关于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的规定。药品、消毒制剂和医疗器械属于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医院抢救危重病人,可以不经家属同意 2015-10-20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本条是关于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

  • 机动车肇事逃逸,交强险先行赔付 2015-10-20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对被侵权人如何救济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要么驾车逃逸,要么弃车逃逸,给受害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 车辆被抢盗,责任人担责 2015-10-20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条是关于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机动车被盗抢,也是所有人与机动车相分离的形态之一。驾驶盗抢的机动车又是擅自驾驶中最极端的情形。理解本条,需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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